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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經濟部(90)經商字第090022508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
  • 第 1 條
    本準則依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準則所規定規費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費、登記費、查閱費、抄 錄費及各種證明書費。前項規費之收費金額,以新臺幣計算。
  • 第 3 條
    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者,應繳納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費三百 元。
  • 第 4 條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 一元計算。
  • 第 5 條
    外國公司申請認許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 業所用資金每四千元一元計算。
  • 第 6 條
    公司因增加資本申請登記,其登記費按所增之數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
  • 第 7 條
    公司申請增資、減資登記併案辦理者,其登記費按章程實際增加資本總額 每四千元一元計算;未增加者繳納六百元。
  • 第 8 條
    公司或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申請登記,每一分公司應隨文繳納登記費六 百元。
  • 第 9 條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增資登記及認許登記以外登記,應繳納登記費六百元 。
  • 第 10 條
    查閱登記簿或其他登記文件,每一公司應繳納查閱費三百元,如須抄錄公 司登記事項卡,每份須繳納一百元;其他事項,每份每千字或不足一千字 ,應繳納抄錄費二百元。
  • 第 11 條
    申請主管機關以電腦報表或申請人自備之磁帶抄錄下列資料,除應繳納電 腦基本抄錄費五千元外,抄錄家數超過五百家時,每增加抄錄一公司另繳 納抄錄費十元: 一 公司統一編號。 二 公司名稱。 三 所營事業。 四 公司所在地。 五 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六 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七 經理人姓名。 八 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九 核准設立登記日期。
  • 第 12 條
    依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申請核給證明書,每份應繳納證書費一百元 。
  • 第 1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 一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負責人或股東地址變動而 申請變更登記者。 二 申請停業登記、延展登記、復業登記、解散登記或撤回認許登記者。 三 申請設立登記或資本變更登記時,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 第 14 條
    本準則所定之規費,其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第 15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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