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公司、外國公司或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申請設立或變更分公司登記,每 一分公司應隨文繳納登記費一千元。 第 10-1 條 第四條至前條之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並上傳附件者,應繳納之登記 費減收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