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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商業登記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10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
  • 第 6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必要時得報經經濟部核定,將本法部分業務 委任區、鄉 (鎮、市、區) 公所或委託直轄市、縣 (市) 之商業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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