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主管機關得將其權限委任臺北市商業處執行。
- 第 5 條資訊休閒業對於所提供之電腦遊戲應否列為限制級,遇有疑義時,得自行 送請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光傳播局)認可之專業民間團體,或 由觀光傳播局成立之審查委員會認定之。 前項認可之要件及程序,由觀光傳播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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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1004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0024700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