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82 條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但不 得逕為分割登記。
- 第 83 條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不得私有;其已為私有者,得由主管機關依 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但不得逕為分割登記 。 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 第 83-1 條前二條主管機關所為已逕為分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之私有土地, 其所有權人得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用地。 依前條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得以依區段徵收或水利地重劃等方式, 辦理用地之取得。 前項水利地重劃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