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消防類
民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404609360號令修正發布第2、3、6、7條條文
  •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水災,指因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造成淹水所 致之災害。 本標準所稱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指因其設施損毀造成之 災害。 災害救助種類如下: 一、人員死亡、失蹤、重傷之救助。 二、安遷之救助。 三、住戶淹水之救助。 四、農田、魚塭、漁船 (筏) 、舢舨之受災救助。
  • 第 3 條
    災害救助對象如下: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行蹤不明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者,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 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 (住院期間) 所發生醫療費用自付總額在第六條 第一項第三款重傷救助金以上者。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五、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 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 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 六、農田受災救助:農田遭受颱風、豪雨致流失及沖積砂土埋沒而無法耕 種者,或因颱風、豪雨之海水倒灌而致地上農作物枯死者。 七、魚塭受災救助:魚塭遭受颱風、豪雨致魚塭流失、埋沒或塭堤崩塌, 無法養殖者。 八、漁船 (筏) 、舢舨受災致無法作業者。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 室為限。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農田,指編定為農牧用地現供農作使用之耕地或原住民 保留地及已登錄之水田、旱田。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魚塭,指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或核准之陸上魚塭,並向 縣市政府申報當季水產養殖物資料有案者。 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漁船 (筏) 、舢舨,指依漁業法相關規定領有漁業執照 經營漁業之船舶。
  • 第 6 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每戶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 元,以五口為限。 五、住戶淹水救助:每戶最高發給新臺幣二萬元,由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據轄區自然環境條件、財政狀況及受災損害情形自行發放。 六、農田受災救助:每戶農田受災面積應達○.○五公頃以上;其流失每 公頃救助新臺幣十萬元,埋沒每公頃救助新臺幣五萬元,海水倒灌每 公頃救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七、魚塭受災救助:每戶魚塭流失、埋沒面積應達○.○五公頃以上,塭 堤崩塌應達六立方公尺以上;其流失每公頃救助新臺幣十萬元,埋沒 每公頃救助新臺幣五萬元,塭堤崩塌每立方公尺救助新臺幣三百元。 但塭堤崩塌者每戶最高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限。 八、漁船受災救助:未滿五噸者每艘發給新臺幣一萬元;五噸以上未滿十 噸者每艘發給新臺幣二萬元;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每艘發給新臺幣 五萬元;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每艘發給新臺幣十萬元;五十噸以 上者每艘發給新臺幣十五萬元。 九、舢舨、漁筏受災救助:每艘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救助金 應予繳回。 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及失蹤救助者,應於核發安遷救助時,於每戶人口 數中扣除;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得重複核發住戶淹水救助。 第一項第六款農田受災救助金計算方式以○.○一公頃為基數;流失每○ .○一公頃發給新臺幣一千元,埋沒每○.○一公頃發給新臺幣五百元, 海水倒灌每○.○一公頃發給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第一項第七款魚塭受災救助,每戶救助金之計算,除塭堤崩塌以一立方公 尺為基數外,均以○.○一公頃為基數,其餘尾數不予計算。
  • 第 7 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二、重傷救助金:由本人具領。 三、安遷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四、住戶淹水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五、農田、魚塭受災救助金:由農田、魚塭之獨立且實際從事耕作、養殖 之農漁戶具領。 六、漁船 (筏) 、舢舨受災救助金:由漁船 (筏) 、舢舨所有人具領。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