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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營字第1133005072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2、5、6點條文;增訂第7點條文;並自113年9月6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船筏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船筏使用管理要點)
  •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所屬船筏之使用與管理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船筏之使用管理,除遵照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 五、本局船筏之調派使用範疇,包括市政考察、觀摩視導、調查研究、測 量施工、設施維護、水域巡邏、環境教育、水庫南岸原居民清明掃墓 、緊急任務需要或其他經局長指派之任務,所需用船由經營管理科統 一調度。
  • 六、本局船筏調派使用注意事項: (一)水域巡邏依駐衛警察隊巡邏計畫辦理,遇臨時勤務不及事先申請調 派時,應於事後補辦申請程序。 (二)觀摩視導用船,由主辦單位先會經營管理科並按程序報准後,填送 派船單,其餘公務用船由主辦單位逕填派船單辦理。 (三)清明掃墓用船,配合新北市石碇區公所通知之掃墓期程調派。 (四)接獲緊急任務通報時,由航管站值班人員視實況逕行調派,並應於 事後報備。
  • 七、本要點之訂定或修正,須報經本局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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