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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9月10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88)北市翡營字第8820311600號函修正全文7點
  • 一、本局為加強管理管有之船筏,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船筏之管理除遵照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本局船務管理單位為經營管理科,下設航務管理站(任務編組)指派專人負責船筏管理 、調度及航行事項。
  • 四、凡船筏航行、停泊、進出碼頭等均受航務管理站之管制,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駕駛或操作 。
  • 五、船筏依使用性質區分為左列三類: (一)公務用船:供觀摩視導、調查研究、測量施工、設施維護、水域巡邏、及上級指 派之用。 (二)交通用船:供水庫南岸居民交通之用。 (三)救援用船:供南岸居民緊急接應及臨時突發事故處理之用。 前項用船由經營管理科統一調度。
  • 六、船筏調派使用: (一)公務用船: 1.水域巡邏依駐警隊巡邏計畫辦理,遇臨時勤務不及事先申請調派時,應於事後補 辦手續。 2.觀摩視導用船由主辦單位申請先會經營管理科並按程序報准後,填送派船單辦理 ,其餘公務用船由主辦單位逕填派船單辦理。 (二)交通用船: 1.由航務管理站依排定班船逕行調派。 2.臨時加開班船,由航管站視情況調派,應於事後報備。 3.大批農作物之運輸,由居民於三日前提出申請,經主管科核可後辦理。 (三)救援用船:由航務管理站值班人員視實況逕行緊急派船並應於事後報備。
  • 七、船筏值勤人員應切實遵照「船筏執勤人員注意事項」及「無線電話務通訊設備管理規定 」等有關規定辦理,並應填報有關工作報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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