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船筏駕駛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隨身攜帶無線電話機,並保持良好狀況,隨時與航管站連繫 。 (二)絕不酗酒駕駛船筏或有破壞團體榮譽情事。 (三)禁止無照駕駛,並不得將船筏交職務以外之他人駕駛。 (四)啟航前十五分鐘應到達碼頭,並先檢查機件、油料及發動引擎 備航。 (五)嚴禁超載或超速以策安全,動力船筏航行時,航行速度不得超 過每小時10浬( 18.52公里/小時),救生、緊急任務或巡邏 艇除外。 (六)引擎起動後應將油桿放於低速位置( SHIFT)方可轉動排檔前 進或後退,不可一次將前進排檔直接換到後退排檔。 (七)在後退排檔時,禁用全速以免震動太大損壞機器。 (八)駕駛船筏應隨時注意儀表板上之各項讀數,若有異狀應立刻減 速或停車,並將情形以無線電報告航管站,必要時可要求派人 支援檢修調整。 (九)兩船筏迎艏正遇有碰撞危險時,應各改變航向,朝右轉向彼此 以左舷相對通過。 (十)兩船筏交叉相會,如果來船筏在右方,應即減速禮讓,預防碰 撞。 (十一)兩船筏相遇,經過他船(筏)船(筏)後時,應減速慢行, 以免波浪較大遭遇船筏翻覆危險。 (十二)隨時注意水面漂流物及水中可見到之物體,防止船筏體碰撞 及車葉絞損,了解船筏吃水深度,淺水區不得駛入,以免擱 淺或碰損船筏體。 (十三)經常保持船筏內外整潔及良好視線。 (十四)隨時保持警覺,航行中如有危及本船筏安全之顧慮時,應即 採取安全措施。 (十五)遇風浪過大,船筏航向無法控制有安全顧慮時,應即停航, 並將情況報告航管站。 (十六)夜航時,必須按規定開啟燈號,不得違反航行規章。 (十七)船筏航行異常時之作業規定: 1.航行中如果有人落水應立即通報航管站並停船搶救。 2.航行中遇臨時故障或碰撞時應立即通報航管站,將情況詳 細說明。 3.船筏回航後應會同檢修人員檢視受損情形,並作成紀錄, 且應儘速辦理修復事宜。 (十八)航行結束後,應填寫航行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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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1931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