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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1845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四、本規定所指之無線電係指經主管機關核配專用頻道且領有電台執照之 無線電話務通訊設備,包括下列各項設備: (一)航務指揮台(含塔台)。 (二)駐警隊勤務主台(含塔台)。 (三)船筏行動台。 (四)駐警行動台。 (五)水庫南岸公共用固定台。 (六)操作科行動台。 (七)其他手持行動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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