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參觀團體到達本局入口管制站時,駐警應以電話通知大壩崗哨及本局 接待人員。 前項參觀團體相關資料,安全檢查科(環境教育股)應事先提供經營 管理科(駐警隊),俾供查驗。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營字第1143015154號函修正名稱及第9點條文;並自114年9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制區管理要點;新名稱:翡翠水庫管制區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