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經由本水庫出入之居民,進出管制站,經查驗攜帶物品登記後放行。
- 二十二、與相關單位聯合巡查勤務須進入管制區時,應通知隊部並記錄時間。
- 二十三、值勤人員,應負責電話接聽並轉達上級指示事項,遇重大案件立即報告上級及政風 室,所有公務電話應詳細記錄於電話紀錄簿。
- 四十二、依需求支援管制站及碼頭,協助維持居民乘船秩序。
- 四十三、管制區巡邏隊員,除焚化爐及車閂寮沿線每日巡邏一次外,應按巡邏路線,每二小 時內,不定時確實執行巡邏勤務並於各巡邏箱簽到。但經營管理科得視實際需要適 時調整。
- 四十四、巡邏路線規定為辦公區、二號橋鐵門、左岸涼亭、電廠、大壩、航管站、主碼頭、 廢品倉庫、焚化爐及車閂寮沿線。
- 四十六、巡邏時發現非法闖入或誤闖管制區及骨材運輸道路者,應予取締、勸離,每日下班 後立刻將辦公區內及壩區巡邏狀況(人、事、物)確實記錄並向隊部報告。
- 五十一、平常時期放水,應依水庫操作科旬預定發電計畫執行下游河道之放水安全警戒事宜 。
- 五十二、電廠發電或經河道放水口之放流計畫有所變更時按水庫操作科通知安排下游河道之 警戒巡邏。
- 五十三、按水庫操作科放流警戒單預定放水時間提前二十分鐘廣播放流預警。
- 五十四、放水警報廣播或接獲洩洪通報後警戒人員應立即巡邏大壩下游至粗坑壩間之河床並 勸導垂釣、戲水、烤肉遊客及居民離開河道,並將巡邏狀況處理情形詳記放水警戒 紀錄簿。
- 五十八、水域內如有釣魚、游泳或私設船筏浮具等違反水利法相關規定時,應即制止、舉發 或報警處理。
- 六十九、卸勤時,應將勤務時間內發生狀況,詳實登載紀錄簿。
- 七十、經營管理科派員執行考核,隊長、小隊長應不定時抽查,內務檢查每日由值日小隊長 擔任,考核表每週一陳閱,月終製作月統計表,供年終考成參考。
- 七十一、本執勤須知所需之各項表報,由經營管理科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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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6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6)北市翡營字第10630133600號函修正第11、22、23、42~44、46、51~54、58、69~7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