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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4-0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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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2697000號令修正發布第4、21條條文
  • 第 4 條
    為節省水資源,各種衛生設備用水量之計算依左表規定
    衛生設備種別 每次使用水量 (公升)
    洗面盆 一○
    洗手盆
    浴 缸 一二五
    淋浴蓮蓬頭 二四-四八
    沖水閥式小便器
    沖水箱式馬桶
    沖水閥式馬桶
  • 第 21 條
    用戶管線應以直線配管為原則,並宜裝設緊急備用儲水桶,作為緊急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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