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水利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秉節約原則據以編列,並 提經會務委員會審議後函送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 四、會務委員會審議各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案時,會長及有關人員應列席 說明,如有修正,應按會計科目詳列修正數額及理由。
- 五、水利會工作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年度事業方針。 (二)灌溉及排水管理計畫。 (三)新建或改善、養護等工程計畫。 (四)會費及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 (五)舊欠費清理計畫。 (六)固定資產之擴充及變賣計畫。 (七)長期借款之舉借及償還計畫。 (八)研究發展計畫。 (九)資訊業務計畫。 (十)其他計畫。 前項計畫應注意其作業之完整性,期能得以貫徹預算之實施,並應包 括計畫之目標、內容、實施時間、經費來源。若有專案核定辦理之業 務亦應註明核准之文號。
- 六、水利會事業預算應配合政府施政計畫,以維護工程設施為首要,確保 灌排功能、加強服務會員,及嚴密控制各項費用支出為原則,各年度 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為: (一)編列年度預算應以開源節流,力求量入為出,收支保持平衡,避免 虧絀,並應就全部收支妥慎籌劃,俾能有效運用,藉以健全水利會 財務。 (二)對預算需求,應依核定之各項工作計畫、業務需要及其效益,分別 優先次序,作為編列預算之依據。 (三)新增項目之計畫內容,應於支出計畫說明提要,詳加敘明。 (四)對各年度消費性支出,應先檢討業務性質,徹底撙節緊縮核列。
- 七、水利會事業預算,應通盤考量視財力情形編列,其優先順序如下: (一)已列入政府施政計畫及水利會年度工作計畫須優先施行者。 (二)屬於重要水利工程、其他新興計畫業經核定有案及維護工程計畫者 。 (三)主管機關依法交辦或配合辦理事項需優先實施者。 (四)屬於法令規定或契約責任須履行者。 (五)屬於經常業務須繼續辦理者。 (六)屬於上年或以前年度計畫因故須延長或繼續辦理者。 (七)會員或地方機關建議有關灌溉及排水設施應急待辦理者。 為貫徹工作計畫與預算之配合,水利會應依內部編組方式設置工作計 畫與預算配合協調組織,由會長或總幹事主持,業務主管、主計及工 作計畫主辦人員共同參加,就其工作計畫及事業概算通盤考量、評估 審查,並作成完整紀錄備查。
- 八、水利會收入事項,應參照以前年度實施狀況,及上年度核定預算已執 行情形,考慮自然增減趨勢及其他因素,審慎核實編列收入預算,不 得虛列,並應積極開拓自有財源,俾以充裕經費。
- 十、水利會支出事項,應考量人力、物力、技術條件及在各年度內能完成 之工作量,秉承革新節約原則,配合當前政府農業政策,以促進農業 生產,提昇農村生活品質,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並以改善灌排系統為 重點,其他非當急之務及消耗性支出應撙節編列。
- 十一、各支出事項應以工作計畫為依據,不得以上年度預算之有無為基數 籠統增減,凡有統一編列標準者,按其規定計列,無統一編列標準 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核實編列,並應貫徹零基預算精神深入研討各 項工作計畫: (一)經常性業務經費或消極性費用,除依相關法規辦理事項標準調整 增加外,均應切實檢討減列,不予成長。 (二)因公出差、出國考察應力避浮濫,委辦經費、印刷、油料等亦應 撙節編列。 (三)各年度汰換車輛應依規定汰換年限編列汰換預算。 (四)各年度事業預算應作周詳完整籌編,避免在年度預算執行時因超 支併決算之事實發生。
- 十三、水利會事業預算應依規定完成審議程序後,於年度開始前十五日以 前函送本府核定。
- 十四、預算編列標準及內容須依據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當年度預算編列原則 列編,編列內容依據規定格式辦理。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06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各年度事業預算編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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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88)府建三字第8803940900號函修正全文1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