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水利會所列之各項事業收入及事業外收入(以下簡稱收入)應切實按 照適當科目收納,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應全數入帳,不得坐 抵或挪移墊用。
- 五、水利會事業預算應編製分配預算,收支預算之分配,應於預算執行前 由各計畫承辦單位依核定預算數,配合計畫實施進度妥為規劃分配, 並填具預算分配表,送主計單位彙辦。
- 十一、水利會於年度進行中,支出分配預算在同一計畫(四級科目)內各 用途別科目經費之流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四級科目內五級科目以下流用,每一明細科目全年度流入流出 數額在核定預算數百分之二十以內,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具體資 料及敘明理由送主計單位編製科目流用表,簽報會長核定後據以 執行。 (二)前款科目流用表應依科目順序編製,附入當月份會計報告,並於 決算內附編「科目流用表」,以利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查核。
- 十二、預算科目流用之限制如下: (一)事務費、工作站辦公費、員工聯誼活動費、特別費等,及其他訂 有一定編列之預算科目不得流入,並不得以其他名義在其他科目 下支應。 (二)各項工程管理費,不得流入。 (三)各項工程費及依契約或其他特定用途之經費,不得流出。 (四)正式人員用人費用不得流入,非經專案報准,不得流出。
- 十四、收支預算各科目(四級科目以上)如因法令規定或業務實際需要, 且有妥善可靠財源必須增加收支時,應敘明理由提經會務委員會議 審議通過,並報本府核定後併年度決算辦理。 前項預算增減應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前辦理完成。
- 十六、水利會預算內所列各項營繕工程及購置設備經費,於年度開始後, 應依各計畫之實施進度於期限內執行完成,不得延至會計年度將屆 終了時倉促發包採購,其費款支付期間,應與工程及採購進度相配 合。如有延遲,應進行檢討。 前項經費如因情形特殊未能於年度結束前發生權責而須辦理保留時 ,應敘明理由於報本府核准後辦理專案保留,惟應於年度結束後一 百二十日內完成發包。 第一項營繕工程及其用地依規定比率編列之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 應參照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辦理, 並受施工費與補償費結算之限制,不得超支。
- 十九、水利會當年度不動產處分之收入,如房地出售、設定地上權之權利 金等,除作為該不動產處分時之稅捐支出、填補該年度短絀、供資 本支出提列為事業公積外,均不得移作其他支出使用,應全部提列 公積金。 前項不動產之處分除政府徵收外,應編入年度預算辦理,若因業務 需要而須於當度先行辦理者,仍應補辦預算。
- 三十、員工預借薪津最高以一個月薪資所得額為限,並應自次月起按月收 回,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預借旅費應於銷差後十五日內收回歸墊。
- 三十九、本府每年得對水利會作不定期之檢查與輔導工作,其檢查與輔導 方式、日期等由本府視業務實際需要,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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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07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90)府建三字第9005723300號函修正第2、5、11、12、14、16、19、30、39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