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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604604300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
  • 第 26 條
    加油站之經營以汽油、柴油、煤油及小包裝石油產品之供售為主;並得設 置下列附屬設施: 一、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 二、洗車設施。 三、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 四、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 五、自動販賣機及民生用品零售服務設施。 六、多媒體事務機。 七、接受事業機構委託收費服務設施。 加油站之經營除前項規定外,得兼營下列項目: 一、便利商店。 二、販售農產品。 三、停車場。 四、車用液化石油氣。 五、代辦汽車定期檢驗。 六、汽機車與自行車買賣及租賃。 七、經銷公益彩券。 八、廣告服務。 九、提供場所供設置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 十、接受他人委託代收物品服務。 十一、從事僅供收受洗滌物場所之洗衣業務。 十二、提供營業站屋屋頂供設置行動電話基地台。 十三、屋頂供他人設置裝置容量不及五百瓩並利用太陽能之自用發電設備 。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兼營項目。 前項兼營項目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其他法令規定。 加油站設置或經營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 款或第六款項目,加油站面積應有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但經營汽機車簡易 保養僅提供電動機車電池更換服務者,不在此限。 加油站經營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或第十四款項目之總面積,不得超過加油站面 積之三分之一;加計設置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 款或第六款項目之總面積,不得超過加油站面積之五分之二。 加油站設置第一項第五款項目之總面積,不得逾二十平方公尺。 第二項於設置加油站基地範圍內之兼營業務,於該加油站經營許可經廢止 時,一併廢止,不得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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