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各機構人員之薪給採薪點制,其本薪及年功薪之薪級、薪點,依附表之規 定。 薪點折算薪額之標準,由省 (市) 政府配合預算訂定,並得視地區情形及 職務性質之危險性或稀少性,差別規定之;如超過主管院頒定最高標準折 合率,應專案報准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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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4004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81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1年4月6日臺灣省政府八一府法四字第9743號令、臺北市政府八一府法三字第81016469號令、高雄市政府八一高市府法一字第765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之附表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70023412號公告本辦法改由「財政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