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二、每人質借金額一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伍拾萬元,但單件及展期(繳息 換單)者除外,各營業單位合併累計質借總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 幣參佰萬元。如因營運上之需要,有變更上開規定之必要時,須報 經財政局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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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01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北市質借業字第09730291400號函修正發布第1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