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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0)北市質借業字第10030398800號函修正第2、6、7、10、13、16、20、23~34點條文;原第25點內容刪除,原第26~35點條文修正為第25~34點條文
  • 二、下列物品不得質借: (一)違禁物。 (二)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 (三)機關印信及其他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物。 (四)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物品。 (五)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 (七)易於腐敗、變質、體積過大或其他不適於保存之物品。
  • 六、辦理質借時,應審慎查驗質借人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無誤,始可質 借。查驗時應注意下列各事項: (一)相片與本人之五官特徵是否相符。 (二)查對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等登記事項。 (三)證件有無偽造、變造、塗改、冒用等情事。
  • 七、質借人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不易辨識時,應拒絕質借。
  • 十、質借單應順序編號,並應詳細記載下列事項: (一)質借人姓名、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之編號。 (二)質借物品之名稱、重量、件數及特徵。 (三)質借金額及利率。 (四)質借日期及屆滿日期。 (五)營業單位名稱及營業地址。 (六)遺失質借單時之辦理手續。 (七)責任保險內容。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十三、各營業單位營運中之資金需求,由秘書室統籌調撥,經秘書室主任、會計主任及機關 首長授權人審核後執行。各營業單位資金使用情形,應逐日列印現金收支日報表,妥 為保管備查。
  • 十六、各營業單位對保管中之質借物品,應連同質借單第二聯逐件分別包裝,妥為保管。 業務組收繳逾期未贖質借物品應負責妥為保管並編製逾期未贖質物標售明細彙總表及 黃金保管資料日報表,以備查核。 各營業單位主管及倉庫管理人員應隨時檢查倉庫,防止質借物品有被偷盜、掉換或被 蟲蛀、鼠咬、潮溼腐敗、變型、變質等情事。其因管理不善,致蒙受損失時,應追查 責任,除負責賠償外,並視情節輕重議處,另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 二十、質借利息一律於取贖時收取。計息方式第一個月內取贖者,不論日數多寡,按一個月 計息;屆滿一個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息;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息;超過十五日者 ,以一個月計息。 前項第五日、第十五日適逢國定假日、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均不加計利息;連續 二日以上者,依照本項原則計算之。
  • 二十三、質借物品取贖後,應在原質借單第一聯及第二聯上加蓋已收款年月日之戳記,連同 利息計算明細表妥為保管,備供稽核組查核運用。
  • 二十四、質借人遺失質借單時,應辦理掛失手續,由質借人憑其本人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 照、護照或居留證,經核對與質借時各項記載資料相符,並確定其為本人者,准予 填具掛失單辦理掛失。但如在辦妥掛失手續前,質借物品已被他人冒贖者,不得掛 失。
  • 二十五、逾期未贖質借物品應由業務組通知收繳並集中保管,並擇期辦理標售、零售或利用 本府拍賣網站平台進行拍賣。 前項收繳作業,應於期限屆滿六個月後辦理,並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 二十六、逾期未贖質借物品之標售底價,由機關首長核定,採公告底價方式辦理標售。 黃金類逾期未贖質借物品標售底價以不低於標售當日臺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 掛牌之買入價為原則。 鑽石、其他類逾期未贖質借物品標售底價應參酌市價估定,以不低於質借本金加計 利息為原則。
  • 二十七、逾期未贖質借物品之標售,應由機關首長依照規定派員監標。
  • 二十八、逾期未贖質借物品之標售對象為年滿二十歲之行為能力人及營業商號,惟本處員工 不得參與標購。
  • 二十九、逾期未贖質借物品之標售,以投標人投標金額超過底價最高者為得標;最高標價遇 有兩人以上投標金額相同時,由主持人當場抽籤決定;如僅有一人投標時,仍得開 標,但其投標金額須在底價(含)以上者,方得決標。
  • 三十、投標前應由投標人按規定繳納押標金,開標後,得標者之押標金得予保留,抵繳部分 應付貨款,未得標者押標金均於開標當日或翌日無息領回。
  • 三十一、各類逾期未贖質借物品標售之得標者於決標後,應依當次投標須知規定期限內繳清 貨款,同時提領得標物品。 得標人不依規定期限辦妥繳納貨款事宜或自願放棄得標權利者,其所繳押標金視為 違約金,不予發還,並由次高標者依序遞補得標。 交貨時,如發現某號質借物品與質借單記載不符,有掉換嫌疑時,應將質借物品留 待專案處理。
  • 三十二、黃金類逾期未贖質借物品以零售方式處理者,其單價以零售當日臺北市金銀珠寶商 業同業公會掛牌買入、賣出價之均價為計算基準。 鑽石、其他類逾期未贖質借物品以當次標售底價為零售價。
  • 三十三、稽核組應將各營業單位營運情形,逐日彙總列印各項報表核對無誤後,送會計室登 帳。
  • 三十四、本要點經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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