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5 條承裝業未領得承裝業登記執照前,不得裝修氣體燃料導管及給氣設備工程 ,違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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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1003
臺北市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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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0230900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