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兼任 ,並置業務人員八人至十一人,由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調用五人至七人、聘(僱)用 三人至四人,其中一人兼任執行長,依規定辦理輔導服務業務有關及相關幕僚作業。
- 五、本中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六、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產業發展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1-2002
臺北市中小企業輔導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05484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5、6點條文;並自96年9月1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