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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公平交易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3861號令增訂公布第47-1條條文
  • 第 47-1 條
    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 托拉斯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 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 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 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 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 前項第一款有關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 、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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