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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消費者保護類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767號令修正發布第15、18、23、27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三節節名;並刪除第16、19、20條條文
  • 第 15 條
    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 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 第 16 條
    (刪除)
  • 第 18 條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 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 第 19 條
    (刪除)
  • 第 20 條
    (刪除)
  • 第 23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 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 、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將依法設立登記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名稱、負責人姓名、社 員人數或登記財產總額、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姓名、會址、聯絡電話等資 料彙報行政院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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