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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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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2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2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37447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置主任,承交通局局長之命 綜理本中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之。
  • 第 3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隊、場,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教務組:掌理教學計畫、編訂課程、訓練實習、學籍管理、成績考查 、儀器管理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 訓導組:掌理訓育,實施學員生活管理暨結業學員之就業輔導等事項 。 三 總務組:掌理文書、印信、出納、財產管理、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組事 項。 四 駕駛訓練隊:掌理學員訓練事項。 五 修理工廠:掌理車輛保養、修護等事項。
  • 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輔導員、組員、辦事員、隊長、分隊長、場長、正 工程司、幫工程司、技術員、工務員、醫師、護士、書記。
  • 第 5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中心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 北 市 汽 車 駕 駛 訓 練 中 心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簡 任
    副 主 任 薦 任
    秘 書 薦 任
    組 長 薦 任
    輔 導 員 薦 任
    組 員 委 任 一○ 內二人得列薦任。
    辦 事 員 委 任
    隊 長 (一) 駕駛隊長由正工程司兼任 。
    分 隊 長 (五) 分隊長由幫工程司兼任。
    場 長 (一) 修理場長由正工程司兼任 。
    正 工 程 司 薦 任
    幫 工 程 司 薦 任 二一
    技 術 員 委 任 三四 一、內九人得列薦任 (其 中一人係由本職稱與 組員之尾數各二人合 併計給) 。 二、本職稱薦任官等之職 等,在「丁、地方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第六職等辦理。
    工 務 員 委 任
    醫 師 委任或 薦任
    護 士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薦 任
    佐 理 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助 理 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七職等辦理。
    助 理 員 委 任
    合 計 九五 (七)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台北市政 府交通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備查。
  •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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