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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16013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組織規程;新名稱: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交通局局長之命,綜 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企劃科:本市停車策略、路邊停車場之規劃管制、公有路外停車場興 建計畫、停車場用地之徵收撥用與地上(下)物之拆遷補償、利用空 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及依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獎勵民間投 資興建公共停車場案件之審查等事項。 二 土木建築科:停車場土木建築等工程、維修保養及申請停車場建照預 審等事項。 三 機電科:資訊、停車場水電、消防、收費系統等工程及維修保養等事 項。 四 營運科:公有收費停車場營運規劃,營運業務運作管理、票證管理、 營收、統計、分析,停車場接管、督導、考核,停車場經營業之登記 、管理、舉證裁處、移送以及委託經營業務規劃、執行、營收統計等 事項。 五 管理科:公有路邊、路外停車場收費與管理、協助執行違規停車舉發 、委託租用民間拖吊業務等事項。 六 秘書室:文書研考、庶務、印信典守、出納、檔案、財產管理、採購 發包、勞安及不屬其他科、室等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專員 、副工程司、股長、幫工程司、區隊長、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管 理師、助理設計師、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品質控制室,所需人員由本處總員額內調 兼。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 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總工程司。
  • 第 11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 五 科長。 六 主任。 七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參加人員。
  • 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交通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 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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