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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4439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及編制表;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
  • 第 2 條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 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隊,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交通規劃科:交通管制工程與道路交通改善工程之規劃及交通資料調 查、蒐集、分析等事項。 二 管制設施科:標誌、標線、號誌設施及安全設施等工程之設計事項。 三 工務科:各項工程之發包、簽約、監工、考工、檢驗、估驗、計價、 驗收及結算等事項。 四 工程隊:交通管制設施與號誌設備之裝設及維修等事項。 五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 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副隊長、股長、副工程司、分隊長、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 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交通控制中心,為辦理交通控制系統規劃、管理、維護及資訊業務 等事項,置主任、副主任、正工程司、股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 助理設計師及助理管理師。
  •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交通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總工程司。
  • 第 12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副總工程司。 六 科長。 七 隊長。 八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交通局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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