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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1601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交通局局長之命,綜 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中心、隊,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交通規劃科:交通管制工程及道路交通改善工程之規劃及交通資料調 查、蒐集、分析等事項。 二 管制設施科:標誌、標線、號誌設施及安全設施等工程之設計事項。 三 工務科:各項工程之發包、簽約、監工、考工、檢驗、估驗、計價、 驗收及結算等事項。 四 交通控制中心:交通電腦號誌控制及維護等事項。 五 工程隊:交通管制設施及號誌設備之裝設、維修等事項。 六 秘書室:文書、研考、庶務、出納、印信典守及不屬其他各科、室、 中心、隊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主任、秘書、正 工程司、副隊長、副主任、副工程司、分析師、股長、分隊長、幫工程司 、工程員、科員、管理師、設計師、助理員、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 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工地工務所、保養場,其所需人員均由本處總員額內 調兼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 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總工程司。
  • 第 11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 四 科長、隊長。 五 主任。 六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參加人員。
  • 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交通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 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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