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 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承交通局局長之命 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委員十二人,由交通局就本市左列機關、學校、團體各 推薦二人聘兼之: 一、公路及監理主管機關各二人。 二、道路工程主管機關二人。 三、警察機關二人。 四、公私立大專院校二人。 五、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二人。 前項聘兼委員任期二年。
- 第 3 條本會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鑑定組:肇事現場之勘測及蒐集事證、肇事事實之調查分析及鑑定、鑑定意見書之製 作與鑑定及覆議會議資料之提供等事項。 二、調查組:肇事現場處理、調查、報告及鑑定資料之提供等事項。 三、外事組:涉外案件筆錄之製作與翻譯及會場通譯事項。
- 第 4 條本會置秘書、技正、組長、技士、書記。
- 第 5 條本會置會計員,由交通局派兼,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交通局派兼,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編制表 職 稱 官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委 員 薦任 一 委 員 (一二) 秘 書 薦任 一 技 正 薦任 一 (一) 一、內技正一人由公路 主管機關派兼。 二、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 務列等表之十」未 規定前,暫以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 等辦理。 組 長 (三) 一、調查組組長、外事 組組長由警察主管 機關派兼。 二、鑑定組組長由技正 兼任。 組 員 委任 四 內一人得列薦任。 技 士 委任 二 書 記 委任 二 會 計 員 (一) 人事管理員 (一) 合 計 十一 (十八) - 第 8 條本會每週開會一次,必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 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為之,必要時 得通知當事人及邀請有關機關或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 第 9 條本會聘(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 第 10 條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核定;丙表 由本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備查。
- 第 11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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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1007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82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2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36788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6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6531900號令發布廢止本組織規程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