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公運處)為 輔導並規範參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080 智慧型叫車轉接系統( 以下簡稱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及確保使用本系統叫車乘客( 尤其婦女)之搭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系統之服務範圍包括臺北市及臺北縣。
- 三、參與本系統者,以依法取得公運處核准並領有北區電信監理站核發之 無線電臺執照之計程車無線電臺為限。
- 四、本市計程車無線電臺申請加入本系統,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公運處提 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計程車無線電臺所屬駕駛人名冊乙份。 (三)計程車無線電臺駕駛人與該電臺之契約書或切結書影本。
- 五、辦理本系統所需設置經費及運作維護費用,由公運處編列年度預算支 應。
- 六、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應以契約書(或切結書)規範下列事 項,以管理簽約之駕駛人與車輛: (一)督導簽約之駕駛人於營業時應穿著制服保持儀容整潔,不抽煙、不 吃檳榔。 (二)督導簽約之駕駛人對其所有之車輛,非經監理機關核准,不得交予 他人使用。 (三)嚴格管理簽約駕駛人之車輛,其品牌標應清晰,不得懸掛其他品牌 車頂燈,禁止加裝窗簾、黏貼不透明隔熱紙。 (四)督導所有車輛前座椅背應加掛隨車服務卡,並附公司名片及乘客意 見回函,俾供乘客索取。
- 七、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對於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查核有下列情形之駕駛人,不得讓其參與本系統之派車服務。 (一)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 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刑確定者 。 (二)曾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 十六條妨害風化各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而未宣告 緩刑或易科罰金者。
- 八、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應依下列規定提報異動清冊: (一)駕駛人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內提報異動清冊二份分送警察局及公運 處備查。 (二)車輛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內提報異動清冊二份,分送警察局及公運處 備查。
- 九、有關本系統叫車轉接比例,由公運處參考參與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及相 關單位意見定之。
- 十、對於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簽約之駕駛人及車輛之查核,以攔 檢方式,由臺北市運警聯合稽查小組於執行計程車無線電檢查時,一 併查核。公運處應每月彙整前項查核結果,分送警察局、本府交通局 及參與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公運處應每月彙整計程車無線電臺之乘客 申訴案件及乘客意見回函,分送警察局及參與之計程車無線電臺。
- 十一、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如有違反本要點及汽車運輸業管理相 關規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降低轉接至該計程車無 線電臺之叫車比例六個月以內之期間。 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如有發生危害乘客搭車安全事件,公 運處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該計程車無線電臺一年以上之期間參與本 系統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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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7)北市交運字第097311503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