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5 條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
- 第 81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公路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6年5月7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04820號令修正公布第35、81條條文
中華民國86年10月23日(86)台交字第40702號令發布中華民國86年5月7日修正公布之公路法第35條條文,定於民國86年1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