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4 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 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託運人 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貨物損毀、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 聲明,並註明於運送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 限。 人、客傷害、死亡之損害賠償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