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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公路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221號令修正公布第58、65條條文
  • 第 58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 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 輛專用道。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於既有路面內或另以替代道路方 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之專用道。
  • 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 ,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 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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