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5 條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 繳納,屆期不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 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公路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7971號令修正公布第75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63-1條第3項所列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