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5 條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 ,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 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旅客 責任保險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 第 81 條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自公布後一 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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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公路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771號令修正公布第65、81條條文;除第65條條文第3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