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52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52年1月7日交通部(52)交路字第10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增列第2項)
  • 第 6 條
    凡經核准籌設之汽車運輸業,應於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並依法 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報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汽車運輸業執照後方得開業。 汽車運輸業請領執照時應繳納執照費銀元壹百元,其因執照記載事項或執 照遺失毀損申請補發換發者,應繳納銀元五十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