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84 條遊覽車客運業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車輛應停置車庫場內待客包租,不得外駛個別攬載旅客,或開駛固定班車。 二、承辦機關、學校或其他團體交通車,應於事前檢具合約書副本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第一款車輛出租時,應據實填載派車單(如附表六),隨車攜帶。 ×××公司派車單 公司地址: 電 話: 編號: 派車日期: 年 月 日
客戶 名稱 住址 電話 用車 時間 自 月 日 時 至 月 日 時 共 天 車號 駕駛員 姓 名 報到 地間 報到 時間 行 車 路 線 注 意 事 項 1.過橋、過路、停車、門票等 規費由承租人負擔。 2.超過所訂路線里程、時間者 ,應向公司請示,如未請示 願無條件接受公司懲處。 3.本單未經加蓋本公司戳印者 不予生效。 4.為維行車安全,不得超載。 租 車 費 訂 金 餘 額 負簽 責 人章 經簽 辦 人章 駕簽 駛 員章 - 第 85-1 條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因連續假日、年齡、慶典活動或其他公路運輸上之短期需要,以 同一公司之遊覽車支授班車參與自營路線加班疏運者,應於事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以租用其他公司遊覽車參與疏運者,雙方應將租用事由、數量、廠牌、年份、型式,連同 租車契約副本,於事前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備。所定租用期間以疏運期間為限。並應 於租用車輛上張貼顯明之租用標識。 前二項以遊覽車參與旅客疏運之備查或核備,應知會其他相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