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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5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6年5月22日交通部(86)交路發字第8644號令修正發布第59、72條條文
  • 第 59 條
    旅客攜帶之小動物,除視障者攜帶之導盲犬不予收費外,其限制及收費辦法,得由汽車客 運業會公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 第 72 條
    下列物品,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予拒絕攜帶或運送: 一、違禁品。 二、危險品。 三、易於變壞或破損之物品。 四、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 五、厭惡品。 六、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但視障者攜帶之導盲犬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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