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9 條 旅客攜帶之小動物,除視障者攜帶之導盲犬不予收費外,其限制及收費辦法,得由汽車客 運業會公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72 條 下列物品,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予拒絕攜帶或運送: 一、違禁品。 二、危險品。 三、易於變壞或破損之物品。 四、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 五、厭惡品。 六、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但視障者攜帶之導盲犬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