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3-1 條 申請參加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者,除應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外, 並應符合規定資格。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及其社員均應遵守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營運秩序之管理規定。 第一項社員資格及前項管理規定,由省(市)公路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合作主管機關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