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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7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7年1月26日交通部(87)交路發字第8703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 第 13 條
    汽車運輸業增添車輛申請新領營業車輛牌照時,限用未曾請領牌照之新車。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依其規定: 一、專辦交通車得使用車齡不超過七年之車輛。 二、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為增加運輸供給,並提昇服務品質,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增添車輛申請新領營業車輛牌照者,得不受全新車輛之限制。 汽車運輸業申請增減或讓受營業車輛時,應將增減讓受車輛之廠牌、年份及座位或載重量 ,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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