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84 條遊覽車客運業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車輛應停置車庫場內待客包租,不得外駛個別攬載旅客、開駛固定班車或擅自 設置營業所站。 二、承辦機關、學校或其他團體交通車,應於事前檢具合約書副本報請公路主管機 關備查。 前項第一款車輛出租時,應據實填載派車單(如附表六),隨車攜帶。 ×××公司派車單 公司地址: 電 話: 編號: 派車日期: 年 月 日
客戶 名稱 住址 電話 用車 時間 自 月 日 時 至 月 日 時 共 天 車號 駕駛員 姓 名 報到 地間 報到 時間 行 車 路 線 注 意 事 項 1.過橋、過路、停車、門票等 規費由承租人負擔。 2.超過所訂路線里程、時間者 ,應向公司請示,如未請示 願無條件接受公司懲處。 3.本單未經加蓋本公司戳印者 不予生效。 4.為維行車安全,不得超載。 租 車 費 訂 金 餘 額 負簽 責 人章 經簽 辦 人章 駕簽 駛 員章 - 第 98 條小客車租賃業車輛之行車執照應註記為「租賃自用小客車」。
- 第 102 條小客車租賃之租車費率及代雇駕駛人資費,其費率不得高於省(市)公路主管機關 核定之最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