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86 條遊覽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出租登記簿,詳細記載營運情況。 二、應僱用持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及駕駛大客車三年以上經歷之駕駛員 。 三、派任駕駛員前,應持依第十九條規定申報登記審核合格之登記書,向 公路主管機關申請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如附表九)。行車時 ,並應將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置於車內儀表板與擋風玻璃最右 緣間平台上方中間明顯處之固定插座上;其照片、姓名應面向乘客, 不得以他物遮蓋之。 四、駕駛員應穿著整齊清潔之制服。 五、派任或使用車輛應符合道路行車條件,並不得行駛主管機關公告禁止 或設立禁制標誌之路段。 六、應設置平時管理資料及自主檢查表,平時自行確實檢查,並提供詳實 資料配合公路主管機關定期安全考核或評鑑,自主檢查表格式,由交 通部定之。 七、出廠逾十年之遊覽車應隨車攜帶合法汽車修理業出具之四個月內保養 紀錄表影本。 車齡逾十二年車輛,不得行駛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管制之山區公路,行駛 高速公路時速不得逾九十公里。
- 第 86-1 條申請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應由遊覽車客運業者檢具駕照、相片向 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如有遺失、破損或滅失時,應檢具向警察機關報案之 遺失證明或相關證(物)明文件、駕照、相片,依原申請程序換(補)發 。 遊覽車客運業僱用之駕駛人駕照因故受吊銷或註銷處分時,不得再派任為 駕駛員,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並應於七日內繳回公路主管機關;其 解僱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