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92 條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且無第九十三條各款情事者為優良駕駛,得申請個人經 營計程車客運業: 一、年齡三十歲以上,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執業年 限。但年滿六十歲者,其體格檢查,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 四條之一規定。 二、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六年以上者。但依計程車駕 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補辦查驗或換發新證者,視同連 續持有,惟中斷時間應予扣除。 三、本人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或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 業者。 四、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其駕駛 年資得予併計,並保留其資格。 符合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資格條件,經中央或直 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定獎勵有案者或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得不 受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限制。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為其他汽 車運輸業之駕駛人。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在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設有戶籍。其戶 籍地如有遷移變動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備。
- 第 98 條小客車租賃業車輛之行車執照應註記為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 兩用車;小貨車租賃業車輛之行車執照應註記為租賃自用小貨車或租賃自 用小客貨兩用車。 以租賃期一年以上合約書辦理新領車輛牌照者,行車執照應增列註記租用 人名稱及租賃到期日等字樣。租賃期滿不再續租或中途解約者,應繳銷其 牌照。但租賃期滿或解約後十五日內辦理轉租者,於換發行車執照完成註 記租用人名稱及租賃到期日後,得免辦理牌照繳銷。 甲種小客車租賃業、乙種小客車租賃業依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附件汽車運 輸業停車場設置規定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免計停車位者,應依前 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