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91 條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車輛應使用四門轎車。 二、車輛應裝設自動計費器,並按規定收費。 三、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 七之規定。 四、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 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 五、對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應負管理責任。 六、僱用或解僱駕駛人,應向核發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 關辦理申報。 七、不得將車輛交予無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之駕駛人駕駛。 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 號。但經核准歇業,得連同原車過戶與符合個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條件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