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39-1 條臺灣省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轄內之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 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 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 總局辦理。 改制後之直轄市,轄內之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 營運管理及處罰,得暫時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臺灣省轄內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 總局辦理;直轄市轄內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辦 直轄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