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9-1 條 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 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 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得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 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或 得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