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應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 、終點、里程行駛營運並停靠核定之站位上下客。除臨時性或為增進大眾 運輸需要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開行部分路段之班車。 公路汽車客運業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開行部分路段班車之路線,公路主 管機關得依大眾運輸實際需求發展調整其原核准開行部分路段班車之班次 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