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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400028621號令修正發布第40條條文
  • 第 40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應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 、終點、里程行駛營運並停靠核定之站位上下客。除臨時性或為增進大眾 運輸需要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開行部分路段之班車。 公路汽車客運業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開行部分路段班車之路線,公路主 管機關得依大眾運輸實際需求發展調整其原核准開行部分路段班車之班次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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