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450128851號令修正發布第37、40條條文
  • 第 37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班車在市區行經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 段,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其行經市區內之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基於維護當 地交通秩序之需要,應與當地政府協議定之。 二、市區行經路線,以能便捷直接到達業者在該市區所設之車站為原則。 三、市區設站,其間隔不得少於五百公尺為原則。 四、經同意之營運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當地政府如因 實際需要得予調整變更,並應函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 第 40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應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 、終點、里程行駛營運並停靠核定之站位上下客。但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應依民眾招呼停車供民眾搭乘。 公路汽車客運業因臨時性或為增進大眾運輸需要,得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 准,開行部分路段之班車;其經核准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大眾運輸實際 發展需求,調整其原核准開行部分路段班車之班次數量。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