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2 條市區汽車客運業行駛區域及行駛路線,由核准立案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其路線延長至該直轄市、縣(市)以外時,以不超過鄰接直轄市、縣(市 )行政區域範圍為限。 有前項後段規定情形者,市區汽車客運業應敘明理由,檢同營運路線圖申 請核定。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應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 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 第 43 條市區汽車客運業已延長至核准立案之直轄市、縣(市)以外之路線,在該 直轄市、縣(市)以外需要變更路線或增加設站,或在該直轄市、縣(市 )內增加銜接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 。 前項延長至核准立案之直轄市、縣(市)以外之路線,在該直轄市、縣( 市)內變更路線時,應於實施前函知相關公路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