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03 條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 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 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 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 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依速限減速慢行,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 人通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 第 126 條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攜 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慢車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依速限減速慢行,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 人通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 行路線。 第三項所稱之其他危險方式駕駛,如包括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 其相類似管制藥品,或服用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控制等之駕駛行為 。 慢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 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 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 134 條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 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但行 人行走於行人優先區不在此限。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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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35013500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358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03、126、133、134條條文;並自113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