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49 條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左: 一 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 區分如左: (一) 白虛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辨 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 (二) 黃虛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三) 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 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 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四) 黃實線 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 以分隔對向車流。 (五) 紅實線 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六) 雙白虛線 設於路口者,作為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線 ;設於路段中者,作為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七) 雙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八) 雙黃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 越或迴轉。 (九) 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黃實線側 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一○) 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白實線 側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 二 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以單面或雙面圓形反光片標示道路上之彎道、 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各依規定管制。 三 圖形 以長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網狀線、斜紋線、X型線、Y型 線、斑馬紋、枕木紋、箭頭等圖形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 四 標字 以文字或數字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前項第一款線條,得以路面標記設置成點實線或點虛線,形成點狀線表示 之。
- 第 167 條禁止變換車道線,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設於交通特別繁雜而同向具有 多車道之橋樑、隧道、彎道、坡道、接近交岔路口或其他認為有必要之路 段,並得於禁止變換車道處之起點路面,標繪黃色「禁止變換車道」標字 。 本標線分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及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兩種。雙邊禁止變換 車道線,為雙白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 ,為白實線配合白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 止變換車道,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變換車道。連續禁止變換車道路段, 其間隔不足一二○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68 條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 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 ○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公分 ,沿本標線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 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7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交通部(87)交路發字第8746號令、內政部(87)台內警字第877027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49、167、168條條文